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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損罪

或稱「毀棄損壞」,指的是使所毀損之物,失去其全部或一部的效用。

  • 「毀棄」是完全毀滅這個物的存在。例如:甲將馬克杯摔個粉碎。
  • 「損壞」則是損傷破壞物體,使物的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使其效用全部或一部喪失。
刑法 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2條(文書、建築物、礦坑、船艦)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

構成要件

  • 主觀:要具有毀損故意
  • 客觀:有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的情形,且必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毀棄損壞罪」罪章

毀損罪為刑法罪章之名稱,刑法分則第35章「毀棄損壞罪」,包括:

  • 第352條毀損文書罪、
  • 第353條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
  • 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 第355條間接毀損罪、
  • 第356條損害債權罪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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