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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
拘役為拘禁犯罪人於監獄剝奪其自由權之刑罰,期間為1日以上,60日未滿,遇有加重時,得加至120日。(刑法第33條第4款)
注意:在法律上期日的計算,2個月(有期徒刑最短刑期)與60日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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