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 拘役為拘禁犯罪人於監獄剝奪其自由權之刑罰,期間為1日以上,60日未滿,遇有加重時,得加至120日。(刑法第33條第4款) 拘役為最短期自由刑,用於惡性輕微之犯罪人。 拘役並非徒刑,並不生累犯加重的問題。 在有顯可宥恕的情形,得易以訓誡。(刑法第43條) 拘役無假釋之可能。(刑法第77條) 注意:在法律上期日的計算,2個月(有期徒刑最短刑期)與60日並不相同。 相關條目 主刑 死刑 無期徒刑 有期徒刑 拘役 罰金 專科罰金 併科罰金 從刑 褫奪公權 刑法, 刑罰, TAG:刑罰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