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又稱為資格刑或能力刑,為剝奪犯人所享之公法上權利能力,使犯人喪失享有公權之資格,其係剝奪為公務員之資格及公職候選人之資格,此處公務員包括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及依其他法令任用之司法、審計、外交、警察、教育人員、公營事業、機關聘派人員、雇用人員;而此處公職候選人包括參與遴選擔任公務之職位者均屬之。
「應」褫奪公權
法院應依照相關法律規範裁判,無裁量之餘地,應一律宣告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又稱為資格刑或能力刑,為剝奪犯人所享之公法上權利能力,使犯人喪失享有公權之資格,其係剝奪為公務員之資格及公職候選人之資格,此處公務員包括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及依其他法令任用之司法、審計、外交、警察、教育人員、公營事業、機關聘派人員、雇用人員;而此處公職候選人包括參與遴選擔任公務之職位者均屬之。
法院應依照相關法律規範裁判,無裁量之餘地,應一律宣告褫奪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