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能力 (Rechtsfähigkeit/capacité) 指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凡是人,都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而且不能拋棄。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從出生就具備,直到死亡為止;胎兒如果將來不是死產,同樣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法人也有權利能力,但會受到法令的限制,而且專屬於自然人的權利義務(例如 婚姻、同居、扶養、繼承等),法人不能享有。 相關條目 自然人之能力 權利能力 行為能力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完全行為能力人 責任能力 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民法, 民法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