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能力(民法) 認識其行為的不法或危險,並認知應就其行為負責的精神能力。對於無識別能力,因不能認識行為之危險,也無法控制或選擇其行為,而不應使該無識別能力之人負損害賠償之責,以保護無識別能力之人,但須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責任能力具備與否須依具體個案認定,即採實質的判斷標準。 類型 侵權行為能力(民法第187條第1項) 債務不履行能力(民法第221條準用第187條) 關於刑法上的責任能力,請參考:罪責:責任能力 相關條目 自然人之能力 權利能力 行為能力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完全行為能力人 責任能力 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民法, 民法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