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
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的違法行為,而應負賠償責任之行為。
例如 駕車故意違法衝撞正在過馬路的行人,就是故意以違法的行為侵害行人的身體健康權,因此駕車闖紅燈撞傷行人的行為就是一種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要件
主觀要件
具有
責任能力:民法上的侵權行為,須於行為時有識別能力,始負責任,就識別能力採實質判斷標準。
具有
故意或過失:侵權行為原則上係採過失責任主義,行為人主觀上需有故意或過失。
客觀要件
自己的行為:須為加害人自己的行為人侵害他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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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損害:行為人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致生損害結果。
行為與損害間有
因果關係存在:兩者間須存在相當因果關係(通說及
最高法院見解),而因果關係可分為「責任成立之因果關係」與「責任範圍之因果關係」。
行為—責任成立因果關係—權利、利益—責任範圍因果關係—損害
侵權行為類型
一般侵權行為
過失侵權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故意侵權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
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責任(民法第184條第2項)
特殊侵權行為
為自己行為負責
共同侵權責任(民法第18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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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他人行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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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人侵權責任(民法第1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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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之危險實現
動物佔有人之侵權責任(民法第19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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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製造人侵權責任(民法第191-1條、消保法)
動力車輛駕駛人侵權責任(民法第191-2條)
一般危險製造人侵權責任(民法第191-3條)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