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物 係指人工於土地上所建造之設施。 工作物之概念核心: 由人力建造 與土地相當程度之結合 在責任客體之範圍,還需要特別分辨「工作物之成分」及「工作物之從物」兩個概念: 工作物之成分:係指工作物之構成部分,且無論係重要成分或非重要成分,皆不具獨立物權而為工作物所有權範圍所及,自屬責任客體之射程範圍,如:門窗、樓梯、天花板、水電管線等。 工作物之從物:則指非工作物之成分,常助工作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其討論實益在於,工作物之從物係另一單獨之物,若損害導因於此,應區分從物安全性欠缺與工作物安全性欠缺之不同,如:建築物內可移動之風扇、延長電源線。 相關條目 侵權行為 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