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Rights In Rem/ius in re/Sachenrecht/droit réel)

物權是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權利。一個物成立一個所有權,稱為「一物一權主義」。

分類

  1. 基於物權法定,民法物權編將物權類型分為: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共8種。
  2. 以對於標的物之支配範圍為區別標準,可以把物權分為:
    • 完全物權:所有權對於物有全面支配的權利
    • 定限物權:只能在特定的範圍內支配標的物;所有權之外的其他物權,都屬於定限物權。

內容

  • 對物直接支配並享受其利益
  • 排他的保護絕對性

效力

  • 排他效力:同一個標的物,已成立的物權可排除「互不相容」的物權再行成立。
  • 優先效力:物權優先於債權,先設定的物權優先於後設定的物權(必須為得相容之物權)。
  • 追及效力:物權成立後,其標的物不論輾轉入於何人之手,物權權利人仍得就該物主張其物權。
  • 物上請求權:包括「物權人物上請求權」及「占有人物上請求權」
    • 物權人物上請求權:標的物返還請求權、妨害除去請求權、妨害防止請求權(民法第767條第1項)
    • 占有侵奪返還請求權、占有妨害除去請求權、占有妨害防止請求權(民法第9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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