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
憲法
大法官解釋
立法程序與技術
刑法
刑事訴訟法
行政法
行政訴訟法
國際公法
私法
民法
民事訴訟法
國際私法
特考
警察法規
消防法規
鐵路法規
郵政法規
Search Term
Search Term
刑法
刑訴
民法
民訴
行政
行訴
憲法
立法
國際
國私
郵政
消防
警察
鐵路
釋字
物權(Rights In Rem/ius in re/Sachenrecht/droit réel)
物權是直接
支配
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
權利
。一個物成立一個所有權,稱為「一物一權主義」。
分類
基於
物權法定
,民法物權編將物權類型分為:
所有權
、
地上權
、
農育權
、
不動產役權
、
典權
、
抵押權
、
質權
、
留置權
共8種。
以對於
標的物
之支配範圍為區別標準,可以把物權分為:
完全物權:所有權對於物有全面支配的權利
定限物權:只能在特定的範圍內支配標的物;所有權之外的其他物權,都屬於定限物權。
內容
對物直接支配並享受其利益
排他的保護絕對性
效力
排他效力:同一個
標的物
,已成立的物權可排除
「互不相容」
的物權再行成立。
優先效力:物權優先於
債權
,先設定的物權優先於後設定的物權(必須為得相容之物權)。
追及效力:物權成立後,其標的物不論輾轉入於何人之手,物權權利人仍得就該物主張其物權。
物上請求權:包括「物權人物上請求權」及「占有人物上請求權」
物權人物上請求權:
標的物返還請求權
、妨害除去請求權、
妨害防止請求權
(民法第767條第1項)
占有侵奪返還請求權、占有妨害除去請求權、占有妨害防止請求權(民法第962條)
相關條目
財產權
債權
物權
準物權
無體財產權
Powered by
lawsWIK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