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 (obligation/Obligation/obligation) 可以請求特定人給付特定或不特定的金錢或物品,或請求特定人為一定的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例如 甲與乙約定,由甲以新台幣500萬元向乙購買A屋,根據該項約定,甲可請求乙交付A屋,乙則可以請求甲支付500萬元。也就是甲對乙有請求交付A屋的債權,乙對甲則有請求交付500萬元的債權。 效力 受領保持力: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提出之給付將因該「債權」而保有該等給付。此時「債權」即成為債權人保有該給付的「法律上原因」而不會成立不當得利。 訴請履行力:債權人於債務人未依債之本旨而提出給付時,得提起訴訟請求債務人履行給付。 強制執行力:當債權人取得法院的執行名義後,可以依據強制執行法的相關規定,對於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 相關條目 財產權 債權—債權平等原則 物權—準物權 無體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