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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

法律上的原因(欠缺給付的目的)而受有利益,並因而造成他人受到損害。

例如:誤將存款匯入不相識的第三人帳戶內,第三人無端受有利益,轉帳人因此受有損害,該匯款就是第三人的不當得利。受損害之人有請求返還其利益之權利,受利益之人有返還其利益之義務

要件

  1. 一方受有利益當事人之一方曾受利益,包括積極的增加(權利之取得)或消極的增加(債務之免除)。
  2. 他方受有損害:該事實造成權利主體之財產總額減少。而給付型不當得利,若確定受益人受有利益,則不必另就受有損害為判斷。
  3. 利益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當事人之一方受利益與他方受損害之原因事實係源於同一事實。
  4. 無法律上原因:即欠缺給付目的,可分為自始無給付目的、給付目的嗣後不存在、給付目的不達三種類型。

效力

  1. 受領人之義務:受領人須返還所受利益及更有所取得者,若受領人為善意,若所受利益已不存在,即免付返還或償還價額;若受領人為惡意,應將所受之利益附加利息返還之。
  2. 第三人之返還義務:不當得利之善意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因此免返還義務,該第三人於善意受領人之免還還義務限度內負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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