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名義 債權人可以聲請民事強制執行的依據。 債權人必須有「執行名義」才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也才能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執行名義以法律列舉明定者為限,不得由當事人合意創設,也不可以類推解釋。 法有明文 法律所規定的執行名義有(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 確定的終局判決;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的裁判; 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的裁判;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的和解或調解;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的公證書。 相關條目 抵押物 強制金 債權 和解(民事訴訟) 確定判決之執行力 民法, 民事訴訟法, 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