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 即是向法院申述請求。 除為聲明之外,更進一步請求受理的機關、人員,應依其職權作成一定的決定或作為(包含裁定、處分及命令;其准駁應具理由) 區分 「申請」及「聲請」皆指就某事項對機關加以說明並請求,其字面意義並無區別,惟為期適用上有明確之分別起見,行政院訂頒之法律統一用字表已予規定;對法院或司法性質事項之請求用「聲請」 ,至對行政機關之請求事項則用「申請」 。此外,對準司法性質者,亦用「聲請」,如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之「聲請」調解。 舉例 聲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聲請羈押、聲請搜索、聲請調查證據、聲請再議、聲請撤銷緩起訴、聲請交付審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再審、聲請非常上訴、聲請撤銷緩刑、聲請更定其刑、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撤銷假釋等等 相關條目 失所附麗 公司重整 公司清算 公示催告程序 支付命令 止付通知 民事保護令 扣押命令 收養之認可 死亡宣告 免責裁定 改定監護人 定暫時狀態 延緩執行 抵押權 拍賣抵押物 非訟事件 家事調解 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 假扣押(民法) 假執行 假處分(民事) 執行名義 執行費 強制執行(民法) 情事變更原則 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終止收養 通常保護令 創設繼受取得 債權憑證 感化教育 預供擔保 監護宣告 緊急保護令 撤銷執行 暫時處分 暴利行為(Wuchergeschäft) 親權濫用禁止原則 遺產管理人 遺囑執行人 應買公告 聲請撤銷監護宣告 不變期間 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 回復原狀(民訴) 判決之更正 指定管轄 缺席判決 除權判決 第三人異議之訴 通常法定期間 當事人平等主義 確定判決之執行力 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聲請狀(民事) 續行訴訟 提審 數罪併罰 一事不再理原則 分離審判程序 友性證人 反詰問 主詰問 代行告訴人 代理權(刑訴) 令狀主義 再審(刑事訴訟) 免押 更行詰問 具保 協商程序 定應執行刑 承受自訴 承受訴訟(刑訴) 押票 拘捕前置原則 法官保留原則 停押 勒戒 國民法官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通訊監察書 最佳證據規則 善意例外法則 發回續查 準抗告 準備程序 禁止證據預測原則 義務法則 監聽 敵性證人 暫時安置 熱追緝 緩刑負擔 聲請再議 聲請迴避 聲請調查證據權 職權裁定迴避 雙叉法則 羈押 羈押回籠條款 羈押庭 收容異議 秘密保持命令 情事變更原則 聲請停止執行 回復原狀(行政)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裁判費 獨立參加訴訟 攻防方法 始足當之 承當訴訟 於法不合 法官審理案件時限 職務法庭 從新從優原則 裁定駁回 訴訟救助 駁回 閱卷 人身自由 大法官解釋的拘束力 大法官釋憲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新聞自由 解釋文效力 暫時處分(憲法訴訟法) 機關爭議案件 釋字第392號-刑訴法檢察官羈押權、提審法提審要件等規定違憲? 聲請再審權人 聲請閱卷 法律文言用字, 行政法, 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