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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保

也有稱作「交保」、「保釋」,指法院檢察官要求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保證金,以代替羈押被告的一種作法。

至於具保金額多寡,會審酌被告身分、地位、職業、經濟能力、案情輕重及犯罪情節等裁量決定。違反具保之處分即是俗稱「棄保潛逃」(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

主體

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 第110條第1項)

意義

黃朝義老師認為,具保制度之作用是得使無罪推定原則落實之不可或缺之效果。具保制度之設置,其目的乃在於為確保被告將來得以出庭應訊、接受審判,對於符合法律上所規定之一定保證條件者,暫時停止羈押,而將被告從羈押狀態中予以釋放。對於承認被告擁有無罪推定地位之訴訟制度而論,更有必要有效的保障被告得以早日由羈押之狀態脫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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