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具保", description="也有稱作「交保」、「保釋」,指法院或檢察官要求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保證金,以代替羈押被告的一種作法。至於具保金額多寡,會審酌被告身分、地位、職業、經濟能力、案情輕重及犯罪情節等裁量決定。違反具保之處分即是俗稱「棄保潛逃」(刑訴118條)。 黃朝義老師認為,具保制度之作用是得使無罪推定原則落實之不可或缺之效果。" ~~ ====== 具保 ====== 也有稱作「[[交保]]」、「保釋」,指[[:法院]]或[[檢察官]]要求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刑事保證金|保證金]],以代替[[羈押]][[被告|被告]]的一種作法。 至於具保金額多寡,會[[:審酌|審酌]]被告身分、地位、職業、經濟能力、案情輕重及犯罪情節等裁量決定。違反具保之處分即是俗稱「[[棄保潛逃]]」(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 ===== 主體 ===== 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 第110條第1項) ===== 意義 ===== 黃朝義老師認為,具保制度之作用是得使[[無罪推定原則]]落實之不可或缺之效果。具保制度之設置,其目的乃在於為確保被告將來得以[[:出庭]]應訊、接受[[:審判]],對於符合法律上所規定之一定保證條件者,暫時停止羈押,而將被告從羈押狀態中予以釋放。對於承認被告擁有無罪推定地位之訴訟制度而論,更有必要有效的保障被告得以早日由羈押之狀態脫離。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刑事訴訟法 強制處分 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