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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保停止羈押

偵查或審判中,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但無羈押必要,法官命被告或其保證人繳納一定金額保證金或提出保證書後,將被告釋放。

遵守事項

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

  1. 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
  2. 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
  3. 因第114條第3款之情形停止羈押者,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必需者外,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活動
  4. 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
  5. 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
  6. 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法院亦得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
  7. 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之處分。 (實務有時會配合扣押處分)
  8. 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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