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具保停止羈押", description="偵查或審判中,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但無羈押必要,法官命被告或其保證人繳納一定金額保證金或提出保證書後,將被告釋放。 " ~~ ====== 具保停止羈押 ====== [[偵查]]或審判中,[[被告|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但無[[羈押]]必要,法官命被告或其[[民法:保證人|保證人]]繳納一定金額[[刑事保證金|保證金]]或提出保證書後,將被告釋放。 ===== 遵守事項 ===== 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行政法: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 - 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 - 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 - 因第114條第3款之情形停止羈押者,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必需者外,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活動**。 - 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 - 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 - 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法院亦得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 - 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之處分。 (實務有時會配合[[扣押]]處分) - 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 **相關條目** * [[羈押庭]]—[[羈押禁見]] {{tag>刑事訴訟法 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