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範訴訟契約
(Musterprozessvertrag)
訴訟契約乃當事人雙方以產生訴訟法上效果為目的之合意,訴訟契約之種類,除法律上所明文規定之訴訟契約類型外,亦包含非法律明文規定之訴訟契約類型。
示範訴訟契約乃非法定之訴訟契約類型之一。具體而言,係指紛爭之當事人間須存在一系列之明示或默示協議,包含則定某一訴訟事件為示範訴訟,並約定在示範訴訟判決確定前,其他未起訴之當事人暫不起訴,已經提起訴訟者則暫時停止訴訟,並約定以示範訴訟判決作為其他同類紛爭解決之準據。
內涵
示範訴訟契約在內容上包括數項協議之結合:
- 「停止爭訟協議」(或「不起訴協議」);
- 「拘束力協議」;
- 「執行名義之取得」;
- 「關於示範訴訟程序本身之進行的約定」。
其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是:停止訟爭協議及拘束力協議。基於當事人在程序上的主體地位及選擇權,為使當事人之程序利益受到保護,並賦予當事人追求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平衡的機會,只要不違反公益; 損害於司法資源之合理分配或訴訟經濟,均宜承認當事人得就訴訟進行之相關事項予以約定。因此,上述協議均可承認其合法性,並具有契約之拘束力。
法律效果
當事人一方如違背契約中之約定,他方當事人得主張示範訴訟契約作為抗辯。
優點
示範訴訟契約具有好處如下:
- 裁判外紛爭處理之制度機能:透過示範訴訟契約之締結,可保留當事人自主解決紛爭之優點,尊重當事人對於紛爭解決方式之選擇
在我國現行法之解釋上,此雖得依有關合併辯論、訴訟停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職權調查證據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但仍有其界限,且欠缺配套之整合規剖,如未明文規定,恐較易滋生運用上爭議,宜考慮立法予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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