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保證金 被告經拘提、逮捕或羈押後,經檢察官或法院命繳納一定之具保金額,以代替羈押之替代處分。 刑事保證金,係具保人為被告免予或停止羈押之目的而繳納,具保人繳納後,在未經依法沒入前,國家委由代理國庫之銀行加以保管,保證金仍屬具保人所有,於代理國庫之銀行保管期間,自得生有利息,且屬具保人所有。 例如 在許多刑事案件,當被告關在看守所一陣子之後,法院有時候會裁定被告可以繳交刑事保證金(交保)後重獲自由,而不用繼續羈押。 相關條目 交保 沒入保證金 具保 具保停止羈押 棄保潛逃 刑事訴訟法, 強制處分, 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