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主義 如果要賦予某個權利可以對抗任何人的絕對效力,原則上就必須將其變動、歸屬或其內容公開揭示,讓任何人都可以查詢得知,才能使其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原則。 例如 以法律行為進行不動產所有權移轉,必須到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才發生移轉的效力;以法律行為進行動產所有權移轉,必須交付占有,否則不發生移轉效力,都是採取物權公示主義。 相關條目 公信原則 物權行為 物權變動公示原則 信託契約 債權物權化 禁治產 特信性文書 土地登記 登記 民法, 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