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公示主義", description="如果要賦予某個權利可以對抗任何人的絕對效力,原則上就必須將其變動、歸屬或其內容公開揭示,讓任何人都可以查詢得知,才能使其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原則。例如:以法律行為進行不動產所有權移轉,必須到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才發生移轉的效力;以法律行為進行動產所有權移轉,必須交付占有,否則不發生移轉效力,都是採取物權公示主義。" ~~ ====== 公示主義 ====== 如果要賦予某個[[憲法:權利]]可以對抗任何人的絕對效力,原則上就必須將其變動、歸屬或其內容公開揭示,讓任何人都可以查詢得知,才能使其發生一定[[行政法:法律效果|法律效果]]的原則。 <wrap info>例如</wrap> 以[[法律行為]]進行[[不動產]][[所有權]]移轉,必須到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才發生移轉的效力;以法律行為進行[[動產]]所有權移轉,必須[[交付|交付]][[民法:占有人|占有]],否則不發生移轉效力,都是採取物權公示主義。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