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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

(real property/immovales)

民法上所規定的物,分為動產及不動產。不動產是性質上不能移動,或非經破壞變更不能移動的物,包含土地以及附著於土地上之定著物 輕便軌道、房屋等);另外不動產之出產物未分離者( 未與土地分離之樹木),為該不動產之構成部分。

  • 土地:屬地球之一部,且人力所能支配者,包括地表、地上及地下,然而土地中之礦產,係屬國家所有之獨立不動產。
  • 土地之定著物:非屬土地之構成部分,而繼續密接於土地獨立供人使用之物,須具備獨立經濟性、固定性及繼續性。
  • 未分離前之土地出產物:而與土地分離後則不屬不動產。

不動產通常價值較高,移動不易,且不易增加,與社會經濟關係密切,因而在民法對不動產物權,在物權種類、變動要件、得喪原因及效力有異於動產之規定。不動產物權基本上以登記為生效或對抗要件,地上權(包括普通地上權、區分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典權為不動產特有的法定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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