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工具

從物

(Zubehör)

同一人所有的甲物及乙物,若就一般交易觀念,甲物在客觀上具有繼續性輔助乙物之經濟效用,而居於從屬關係,即認為甲物是乙物之從物。例如 電視的遙控器與電視。

主物與從物的劃分如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則依習慣為優先考量;從物的處分效果及所有權歸屬與主物相同。

例如 汽車的備胎、燈的燈罩、腳踏車的鈴鐺、小船的槳、電視的遙控器等皆屬之。

要件

從物一般須具備以下要件:

  • 為獨立之物:主物與從物皆屬獨立之物,從物並非主物的成分,因一物一權,所以主物與從物共有兩個所有權。動產不動產皆能作為從物。
  • 常助主物的效用:依照從物的性質,需恆常性地協助主物經濟目的的效用,從物與主物具有功能性的關聯,並有主從關係。
  • 須與主物屬同一人所有:主物與從物同屬一人,可維持使用該物的便利性,並維護經濟上的利益;主物與從物如分屬兩人,將無法發揮從物的效用,也可能減少主物的效用,所以法律規定主物處分的效力及於從物,以避免減損物的價值及妨害經濟上的效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則依當事人約定。
  • 交易上無特別習慣:一般習慣上如對某物判斷為主物或從物,應優先適用交易習慣,交易上認為裝糧食的麻袋、西式火爐的煙囪並不屬於從物。

相關條目

This website uses cookies. By using the website, you agree with storing cookies on your computer. Also, you acknowledge that you have read and understand our Privacy Policy. If you do not agree, please leave the website.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