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著物 非土地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也就是指固定且附著在土地的「物」。 例如 未完工之房屋,若其已足以遮風避雨,可達經濟上使用之目的,就可以算是定著物。 釋字第 93 號 查民法第66條第1項所謂定著物指非土地之構成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而言,輕便軌道除係臨時敷設者外,其敷設出於繼續性者,縱有改建情事,有如房屋等,亦不失其為定著物之性質,故應認為不動產。 相關條目 不動產 不動產役權 動產 鄰地之果實獲得權 民法, 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