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役權
係指「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晀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民法原本規定為「地役權」,後經修法改為「不動產役權」,故役權的涵蓋範圍已從原來的土地間,擴張到土地與定著物(包括房屋),在意義上更從原來的「便宜」的抽象地役權,進化到不動產和不動產間的實質關係。
「不動產役權」則係以他人的不動產承受一定負擔,以提高自己不動產利用價值的用益物權,立法的目的是要用有限成本提升土地和土地上定著物利用效率,比起舊地役權來說,更可以積極的使用供役地。
例如 擁有A地的甲可以要求擁有B地的乙不要在其土地上建設高樓以保證甲可以觀賞遠處的風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