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取得 指無權占有人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未登記之不動產或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達到一定期間,依法取得該物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的制度(民法第768條至第772條)。 民法 第768條 以所有之意思,1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相關條目 不動產役權 拆屋還地 原始取得 時效不完成 時效 民法, 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