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更具體來說,係對特定物有控制、支配及排除他人干涉的能力。
事實上管領力
占有僅占有人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力為已足,不以其物放置於一定處所,或標示為何人占有為生效條件。苟對於物無事實上管領力者,縱令放置於一定處所,並標示為何人占有,亦不能認其有占有之事實。(53 年台上字第 861 號)
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力。(民法第943條)故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權力,僅須證明其為占有人,即受本規定之推定。但占有已登記之不動產而行使物權(為保護不動產物權登記制度與交易安全)、「對使其占有之人行使所有權以外之權利者,則無前述之推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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