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金危險 原本由出賣人負擔之價金危險,因買賣標的物之交付,而移轉至買受人,由其承受負擔。蓋此時買受人取得買賣標的物之占有,較有能力及機會防止危險之發生。 相關條目 Plugin Backlinks: 沒找到任何結果。 民法, 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