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民事)
即「交給」,指物之占有之移轉。根據交付的方式可分為: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及指示交付。後三者亦有被學者稱之為「觀念交付」。
類型
- 占有改定(民法第761條第2項):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例如:戊把車賣給庚,但想去遠地旅行再用3天,此時戊庚訂約言明3天後再交車給庚,但車子實際上已屬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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