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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
執票人以取得票據金額為目的,本於票據對於票據行為之關係人或債務人所得行使之權利。可區分為付款請求權及追索權。
依通說,發票人須簽發票據完成「形式要件」,並將其「交付」給執票人,才可取得票據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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