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 在遺囑中交待死後要把遺產的全部或一部分,無償送給某個人的意思,是對受遺贈人無償給與財產上利益之單獨行為。如果那個人不願意接受遺贈,也可以依法拋棄。 遺贈自遺贈人死亡時,發生效力,惟通說認為遺贈僅生債權的效力,是受遺贈人並不於繼承開始時, 當然取得遺贈物之所有權或其他物權,須經移轉登記,或受交付後,始取得所有權或其他物權。 民法 第1200條 遺囑所定遺贈,附有停止條件者,自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相關條目 丙類事件 死因行為 債權行為 遺產酌給請求權 遺囑執行人 民法, 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