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給付義務
Nebenleistungspflicht
從給付義務又稱「獨立之附隨義務」,係指債之關係中,主給付義務外,為確保債權人之利益(履行利益)能夠滿足之給付義務,而從給付義務,債權人得以訴訟方式請求債務人履行(einklagbar)。
發生原因
一般而言,從給付義務發生原因大致上可分為三種:
法律上明文規定
如 民法296條的告知義務(
讓與人須傳達必要的文件和資訊給
受讓人)、民法540條的報告義務(
受任人有報告委任人的義務)、民法541條的計算義務(受任人須將處理委任事務收取之金錢、物品和
孳息移轉給委任人)。
基於當事人的約定
如 雇用人和
受僱人約定受僱人不得在外兼業等。
基於
誠信原則及補充的契約解釋(ergänzende Vertragsauslegung)
如 不動產買賣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
交付名馬的血統證明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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