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之發生 債權之發生可歸類為四種類型,分別如下: 契約 無因管理 不當得利 侵權行為 除契約為意定之債外,其他三者均屬法定之債。 另外,民法雖將「代理權之授與」規定於債之發生章節中,為通說及實務均認為其並非債之發生的原因,因為代理權之授與所生之義務,係基於代理人及授權人內部關係的其他債之關係而來。 相關條目 主給付義務 - 從給付義務 - 附隨義務 附隨義務 輔助義務 - 保護義務 前契約義務 - 履行中義務 - 後契約義務 原給付義務 - 次給付義務 真正義務 - 不真正義務 債之發生 民法, 民法債編, 債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