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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

negotiorum gestio/Geschäftsführung ohne Auftrag/gestion d'affaires)

無因管理係未委任,又無法律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之行為(民法第172條)。所謂「見義勇為」、「急公好義」,人們藉由互助讓世界變得更好;然而,當他人做完好事之後,被幫助的人需要表示些什麼?若有人假借公益之名,硬塞了不需要的物品或服務,可不可以請求報酬?這就是「無因管理」所要解決的問題。

比方說 下雨了,幫不在家的鄰居收衣服,就是一種無因管理。

民法 第172條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要件

主觀要件

  1. 須有為他人利益之意思:將因管理而生之利益,使其歸諸於他人享有之意思

客觀要件

  1. 須無法律上義務:當事人間並無警消之公法上救援行為義務法定代理人對未成年子女之監護義務、受任人本於委任契約未委任人所為之管理行為等情形。
  2. 管理他人事務之事實:事務包括滿足人類生活所需要而得為債之標的者均屬之,管理則包括管理行為和處分行為,可為事實行為或法律行為

效力

管理人義務

  1. 管理義務
  2. 注意之義務
  3. 賠償義務
  4. 通知義務
  5. 計算義務

本人之義務

  1.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者:本人償還管理人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清償所負擔之債務、賠償管理人所受之損害等。
  2. 管理事務不利於本人者:本人所負之義務以不超過其所得之利益為限,但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履行法定扶養義務者,管理人仍有同於利於本者管理之各項請求權
55 年台上字第 228 號

無因管理成立後,管理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本人之權利者,侵權行為仍可成立,非謂成立無因管理後,即可排斥侵權行為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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