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定金 即以定金為契約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擔保。(最低損害賠償額之預定) 根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92號判決 定金之交付既在契約履行以前,旨在強制契約之履行,則關於定金金額之酌定,當非以契約不履行時可能發生之損害額為衡量標準。該違約定金雖在供契約不履行損害賠償之擔保,但在性質上應認為最低損害賠償額之預定,此與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債務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民法第250條第2項規定)未盡相同。 相關條目 契約之確保 定金 證約定金 成約定金 違約定金 解約定金 立約定金 違約金 定金VS.違約金 民法, 民法債編, 定金, 契約確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