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扶養義務 指法律明文規定的一定親屬間,有經濟能力的人,對於不能維持生活者,予以必要的經濟上供給的親屬法上義務。 民法第1114條係規定: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的一方與他方的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 又民法第1116條之1明定夫妻互負扶養義務,這些都是法定扶養義務的適例。 相關條目 無因管理 民法, 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