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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外觀理論

所謂權利外觀理論,乃認為票據行為之成立,雖應以票據之交付為必要,但即使有所欠缺,若票據行為人已完成簽名行為,造成有效負擔票據債務之外觀,而引起第三人之信賴,則該票據行為人,應依票據之外觀,對善意執票人負責。

法理基礎

基本上,如要完全貫徹契約說或單獨行為中發行說之主張,若票據行為人尚未交付票據,票據行為並未完成,理論上即不負票據債務之責任;惟為免有礙票據之流通,損及交易安全,學說上亦普遍例外承認票據行為人應負擔票據債務,以保證善意執票人。質言之,如就票據行為之性質採契約說或發行說,則對於欠缺交付要件之票據行為,學理上應兼採權利外觀理論予以補充,以保護善意執票人,並促進票據之流通。

適用要件

  1. 可歸責性:所謂可歸責性,是指票據行為人對於自己所認識或可得認識之簽名,即應負其責任;但如係受絕對強制行為之控制而簽名於票據,或屬於無權代理、簽名之偽造、或欠缺票據能力之情形,因無歸責之可能性,則不符合歸責性原則。換言之,票據行為人只要基於作成票據之意思而簽名,即具可歸責性,至於有無使票據流通之意思,在所不問。
  2. 善意:就執票人應具備善意主觀要件而言,因票據行為欠缺交付要件與善意取得之利害狀況,似具有相當之類似性,故善意之認定標準,應與票據法第14條有關善意取得人必須無惡意或重大過失為相同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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