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佐人(行政) 依行政訴訟法 第 55 條之規定: 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但人數不得逾二人。 審判長認為必要時亦得命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二項之輔佐人,審判長認為不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續為訴訟行為。 另可參見輔佐人(民事)、輔佐人(行政) 相關條目 輔佐人(民事) 輔佐人(行政) 行政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