騷擾 如果是指家庭暴力行為的類型,則是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的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4款) 例如:夫對妻(或妻對夫)為毆打或言語辱罵的行為,但一時偶發性的行為不屬之。 相關條目 家庭暴力 民法, 家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