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責任
不可抗力責任係指對於因不可抗力(如 天災)所致之損害──人力所不能抗拒者,即任何人縱加以最嚴密之注意,亦不能避免,例如 颱風、地震、戰爭等。原則上仍應負責。
在債務人違反第1次對他義務之後,債務人之履行責任往往有加重至不可抗力責任的規定。例如 在可歸責於債務人給付遲延時,債務人之給付義務仍不消滅,惟此時債務人給付之注意義務依民法第231條第2項規定,係加重至不可抗力責任。
民法 第231條
債務人
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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