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工具

事變責任

事變責任是最重的責任,非因債務人之故意或過失所發生之變故,亦即債務人係負擔「無過失責任」。

事變,除法律有規定外(如民法第231、606條),原則上係不可歸責之事由。也就是債務人原則上只對自己的故意或過失負責。

概分

事變責任可分為不可抗力責任通常事變責任

  • 不可抗力責任:係指由不可預測或不可避免之自然力造成之變故。對於因不可抗力(如天災)所致之損害,原則上仍應負責。
  • 通常事變責任:指由第三人介入造成之變故,債務人縱盡其應盡的注意義務而仍不免發生的事故。
民法 第606條

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應負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從或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相關條目

This website uses cookies. By using the website, you agree with storing cookies on your computer. Also, you acknowledge that you have read and understand our Privacy Policy. If you do not agree, please leave the website.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