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變責任 事變責任是最重的責任,非因債務人之故意或過失所發生之變故,亦即債務人係負擔「無過失責任」。 事變,除法律有規定外(如民法第231、606條),原則上係不可歸責之事由。也就是債務人原則上只對自己的故意或過失負責。 概分 事變責任可分為不可抗力責任及通常事變責任。 不可抗力責任:係指由不可預測或不可避免之自然力造成之變故。對於因不可抗力(如天災)所致之損害,原則上仍應負責。 通常事變責任:指由第三人介入造成之變故,債務人縱盡其應盡的注意義務而仍不免發生的事故。 民法 第606條 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應負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從或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相關條目 歸責事由 事變責任 不可抗力責任 通常事變責任 過失責任 重大過失責任 具體輕過失責任 抽象輕過失 故意責任 民法, 歸責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