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責事由 判斷債務人是否已「履行債務」時,其先決問題是:到底在什麼情況下債務人是「可歸責」。歸責事由即在討論法律上對於不同情狀下,債務人之責任輕重。法律所規定之責任愈重,則愈可能違約而須向對方賠償。 民法上債務人之歸責事由從責任最重至最輕分別: 事變責任:是最重的責任,包含不可抗力責任及通常事變責任。 過失責任:又可分為重大過失責任、具體輕過失責任、抽象輕過失。 故意責任:因為一般債務人不會故意去損及他人,因此要求債務人只要沒有故意就不用負責,是最輕的責任。 民法 第220條 債務人就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應負責任。 過失之責任,依事件之特性而有輕重,如其事件非予債務人以利益者,應從輕酌定。 相關條目 歸責 民法, 民法總則, 歸責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