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遲延 (mora/delay/Verzug/demeure) 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至時,能夠履行而沒有按期履行債務,並應負遲延責任。 例如 甲向乙訂製結婚禮服一套,並約定結婚前一日交付,但乙在婚禮結束後才交付,就構成給付遲延。 要件 債務已屆給付履行期: 如果履行期確定,至該履行期仍未為給付,自該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 若履行期尚未確定,在得請求給付時起催告,債務人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2項)。 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而遲延給付:若為不可歸責債務人之事由,如天災造成給付遲延,實在不應苛予債務人負擔遲延責任(民法第230條)。 法律效果 債務人給付遲延,債務人必須負擔損害賠償、債務人必須負擔事變責任(縱然是不可抗力導致標的物損害,仍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支付遲延所生之利息等責任。 相關條目 給付不能 一部不能 給付遲延 催告 提出 現實提出 言詞提出 不完全給付 民法, 民法債編, 債之效力, 遲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