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 指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 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認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相關條目 扶養 扶養費 民法, 民法親屬編, 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