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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權行為

侵害事故的發生,由數人共同造成,這些人的行為都符合侵權行為要件時,就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另外,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無法查明誰才是真正的加害人時,也同樣可以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其目的在於減輕被害人關於因果關係的舉證,並透過使共同侵權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之規定,確保被害人的受償。

例如 在車禍事件中的連帶賠償,A車、B車促使C車駕駛受傷、車輛毀損,A車B車同時為共同是車禍的肇事原因,此時A及B兩人依法就必須同時負擔C車的損害賠償責任。

「共同」並不以共同行為人間有意思聯絡為必要,就算共同行為人是因為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但因為各行為人的過失行為,都是其所產生的損害的共同原因,就足以成立共同侵權行為

民法 第185條
  1.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2.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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