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共同侵權行為", description="侵害事故的發生,由數人共同造成,這些人的行為都符合侵權行為要件時,就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另外,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無法查明誰才是真正的加害人時,也同樣可以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 ~~ ====== 共同侵權行為 ====== 侵害事故的發生,由數人共同造成,這些人的行為都符合[[侵權行為]]要件時,就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另外,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無法查明誰才是真正的加害人時,也同樣可以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其目的在於減輕被害人關於因果關係的舉證,並透過使共同侵權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之規定,確保被害人的受償。 <wrap info>例如</wrap> 在車禍事件中的[[連帶賠償]],A車、B車促使C車駕駛受傷、車輛毀損,A車B車同時為共同是車禍的肇事原因,此時A及B兩人依法就必須同時負擔C車的損害賠償責任。 「共同」並不以共同行為人間有意思聯絡為必要,就算共同行為人是因為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但因為各行為人的過失行為,都是其所產生的損害的共同原因,就足以成立共同侵權行為 <WRAP box> == 民法 第185條 == -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WRAP> **相關條目** * [[侵權行為]] {{tag>民法 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