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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頓挫理論

(frustration of contract)

係英美法系用來處理契約違反之問題的理論。該理論認為只要構成契約頓挫(frustration),契約即屬無效,債務人無須履行契約與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契約頓挫理論的建構,係本於相對應之兩大契約法原則的折衝而來分別是「契約嚴守原則」及「情事變更原則」。

契約頓挫之主要類型為給付不能,要構成給付不能主要之情形為契約之標的物消滅,但並不以此為限,而須綜合判斷債務人履行契約之困難性與債權人受領給付之利益而為比較,以利益衡量作為最後之判斷依據,這是英美法系個案判斷之特色。

「契約頓挫」意涵

英國普通法

「契約頓挫」一詞係指整個「因嗣後情事而使契約解消(discharge)」,無論係因嗣後契約標的的消滅或暫時不能履行(Supervening impossibility)、契約目的頓挫(Frustration of purpose)、或嗣後違法(Supervening illegality)所致之契約解消,皆屬於契約頓挫之情形。

美國契約法

美國契約法上的頓挫原則(Frustration),僅限於指涉目的頓挫原則,亦即指英國法上之契約目的頓挫原則(Frustration of purpose)。契約目的頓挫的判斷標準,即因為不可合理預見之意外事件,使當事人一方締約之主要目的頓挫,亦即對待給付之價值已經幾乎遭到破壞殆盡。

美國實務操作上,高度依賴個案中具體契約內容與具體情事的分析與判斷,各要件亦無黑白分明的標準可資遵循,無論是所謂當事人對締結契約之「基本假設」、契約目的是否已達「頓挫」之程度、當事人契約內容的解釋或是對嗣後情事的預見可能性等等的判斷,往往因為法院對於個案履行風險分配的決定而易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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