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
所謂之扶養,指一定親屬間,有經濟能力者對於無法維持生活者,給予必要的經濟上供給之義務。
扶養義務
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如下:
-
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兄弟姊妹間。
家長、家屬間。
夫妻間。
扶養義務發生之要件
義務人有扶養之能力: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
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民法第1118條)
權利人有受扶養之必要: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
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但若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則「無謀生能力」之限制不適用之。換言之,若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僅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民法第1117條)
扶養之程度
扶養的程度,必須要視受扶養權利者的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及身分而定。而且所謂需要,應係指一個人生活之全部需求而言,舉凡衣食住行之費用、醫療費用、休閒娛樂費等,均包括在內。又受扶養權利人之需要,除食衣住行育樂之日常生活費用外,尚包括受扶養權利者患病時,必須支出之醫藥費用,亦為維持生活所需要之費用(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121號判例參照)。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