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夫妻的婚姻關係消滅。按照進行的方式可分為兩願離婚及判決離婚。後者指的是向法院判請離婚,須具備以下事由(民法第1052條): 民法 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重婚。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有不治之惡疾。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生死不明已逾3年。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相關條目 民法體系 乙類事件 子女交付請求權 子女最佳利益 公序良俗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丙類事件 合作式父母 判決離婚 扶養 改定子女親權 身分行為 兩願離婚 法定財產制 要式契約 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破綻主義 酌定子女親權 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 探視權 單身宣誓書 會面交往 調解前置 離婚無效 離婚調解筆錄 反請求 請求標的相牽連 辯論主義 形成處分 勃谿 訴之聲明 民法, 家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