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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宣誓書

是指由當事人陳述其單身、不具婚姻關係事實的一種聲明宣誓書,內容大致上為「當事人未結婚,現仍為單身」或「配偶已去世、已與原配偶離婚,現為單身」等。用途是申請人要在國外結婚時,當地戶政事務所或其他主管機關要求出具的證明書,用來確保當事人沒有重婚

單身宣誓書是一種認證文書,由法院公證人民間公證人辦理,當事人須本人親自到場。公證人根據認證時當事人提供的資料,確認當時的當事人不具婚姻關係,並且證明文書上的簽名確實為當事人親簽,但不擔保當事人持續維持單身狀態。

必備證件

  • 身分證(辦理英文宣誓書者,並帶護照)、印章。
  • 最近戶籍謄本(當事人記事欄必須完整未省略,並且未遷出。)
  • 大陸地區使用需同一日一式5份:包括法院留存一份,代轉2份至海基會,以備驗證。當事人帶回2份。
  • 其他地區:以當事人自己需用份數加1份給法院留存為準。
  • 宣誓書(份數同上述之戶籍謄本)。
  • 當事人欲至大陸或越南結婚而曾經離婚或配偶過世者,另備原受理離婚或死亡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發給,原始離婚文書或死亡證明書抄本5份。
  • 大陸地區特別要求之其他文件,請當事人先行確認後,亦準備同一日一式5份。
  • 大陸結婚對象之姓名、生日、身分證號碼及戶籍地址抄來,一併辦理無血親關係聲明書。

認證費用

  • 中文宣誓書500元
  • 英文宣誓書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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