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自由 契約自由係指當事人得以自己的意思自由決定契約之成立、對象、內容、方式等。 意義 積極意義:只有訂契約的人才會受到契約的約束 消極意義:沒有訂契約的人不用受拘束 內涵 締約自由:當事人可決定是否要締約 相對人自由:當事人有選擇契約相對人的自由 內容自由:當事人可自由決定契約內容 方式自由:當事人可決定是否要以特定方式踐行契約 變更或廢棄自由:當事人締約後,可自由決定變更或廢棄契約 相關條目 法官不替當事人訂約 不當勞動行為 釋字第576號解釋:人身保險適用複保險通知規定之判例違憲? 民法, 民法總則